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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铁路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方案
时间:2015-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纪委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铁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保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高检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方案》,结合铁检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组织领导

      1、全区铁路检察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党组书记)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检察人员的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两级院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铁检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全区铁路检察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分院建立由检察长(党组书记)任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任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各基层院也要成立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机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承担以下领导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检察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适时向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2)协助党组抓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分解,检查考核工作,协调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3)听取和研究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相关工作的对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4)听取和研究、协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纪违法重大案件、重要问题的调查工作情况;

  (5)研究解决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4、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本级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由纪检组长、政治部(处)主任担任召集人,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支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本级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2) 抓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听取、研究和分析本级检察院及其下级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3) 按照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提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 抓好落实;

  (4) 结合实际和年度检察工作安排,提出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5) 协调有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6)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事项。

       二、责任内容与分解

    5、两级院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 贯彻落实中央以及当地党委和上级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接照计划推动落实;

      (2)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检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3)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铁检机关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检察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铁检机关权力运行程序化,推进检务公开;

      (5) 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检情况,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 “实施细则”的情况;

      (6)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 加强执法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检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 领导、组织、支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6、两级院检察长 (党组书记) 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级院及其所辖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贵,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1)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落实当地党委和上级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本院及其所辖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对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检察职业道德、检察纪律、廉洁从检教育提出要求,适时组织纪律作风整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3) 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领导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检行为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4) 加强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5) 主持召开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6)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对本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7) 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 组织领导查处本院检察人员和下级院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其他检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上级院报告查处情况。

  7、分院纪检组组长协助检察长(党组书记)抓好本院及其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l)协助分院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

  (2)掌握和分析分院及其所辖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向党组提出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对策、建议。

  (3)监督检查分院以及下级院党组及其成员维护党的 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勤政以及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

  (4)协助党组和检察长(党组书记)抓好检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5)协助检察长(党组书记)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任务的落实。

  (6)协调处理对分院党组织、党员的信访举报,及时向上级院反映在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重大问题,并根据上级院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8、两级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以外的其他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1) 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的检察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 对分管部门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检察职业道德、检察纪律教育提出要求,带头讲廉政党课,适时开展纪律作风整顿。

  (3) 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分析部门人员思想状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5) 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每季度听取一次汇报;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讲评,提出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6) 带头执行并监督检查分管部门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

  (7)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9、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 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方案,按照计划与部门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 适时安排廉政党课,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经常性廉洁从检教育;安排工作时,提出执行廉洁从检规定和遵守检察纪律的要求,并加强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时,对执行廉洁从检规定和检察纪律的情况进行讲评。

  (3) 掌握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发现违纪违法苗头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4) 对本部门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5) 每季度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讲评,提出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6) 带头执行并监督所属人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

  (7) 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讲评剖析,查找原因,汲取教训,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三、责任书签订

  10、分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与分院其他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各基层院检察长,分院副检察长、纪检组组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与分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各基层院也要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11、签订责任书一般在每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上任之初,任职期间内签订一次。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签订责任书:

  (1) 领导班子换届后;

  (2) 分管部门或院领导变动;

  (3) 部门负责人调整;

  (4) 领导干部岗位变动履新职。

  13 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后,责任人保存一份,交监察室留存一份。责任书的签订,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检查考核与监督

      14、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协助本级院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应当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组,由分院领导带队,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抽调人员参加。

      政工部门、机关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本院各部门执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5、检查考核应当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记录、文件、材料,召开座谈会、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收集群众意见,确保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实效性。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院党组报告。

      16、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检查考核的,政工部门在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时,应当明确考核内容、方法和考核程序。

      l7、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意见建议,适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考核。

      各级院发生领导干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连续发生检察人员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上级院应当对该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

      18、各级院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查处,跟踪监督,限期整改。

      19、各级院政工部门协助党组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检查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0、各级院党组总结报告工作时,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1、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院、本部门进行评议。

      上级院应当派员参加下级院的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时,应当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评价。

      22、两级院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年度专题报告上级院党组,同时抄报上级院纪检组。

      23、分院要加强对基层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24、两级院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五、责任追究

      25、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问题以及检察机关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机关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等规定和其他检察纪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检察机关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5) 放任、包庇、纵容分管部门和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6)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26、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

  (1) 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2) 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追究所在院分管院领导、检察长(党组书记)的责任;

      (3) 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该院领导班子和检察长(党组书记)的责任,其中检察长(党组书记)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追究上一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检察长(党组书记)的责任;

      (4) 发生下属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重大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贵任事故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该院领导班子和检察长(党组书记)的责任;

  (5)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借调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27、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和领导干部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应当对该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28、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处分、检纪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机关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组同意后实施,或接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商请当地党委、纪委实施。

      需要给予检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批评教育等其他追究方式,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都可以使用。

      29、对两级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本级院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负责实施;对两级院领导班子和检察长(党组书记)等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由上级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负责实施。上级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可以直接对下级院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30、对两级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的适用及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具体按照高检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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