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区检察机关“2022年度公益诉讼十大案例”和十件“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出炉。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督促征缴国有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督促征缴国有水资源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水资源税
【要旨】
水资源费改税后,依法由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协作征税机制,但实践中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存在监管“缝隙”。针对企业无证取水等违规取水行为,综合运用多种诉前程序,督促两个行政机关跨部门协作,并结合专项行动,督促协作机制推进见效,依法维护规范缴纳水资源税的国有征税保护格局。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2日,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鄂能化)生活取水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续办,无证取水25379立方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水利局于2021年7月29日对该企业罚款26000元,于2021年8月20日核发新取水许可证,但税务机关未对无证取用水量加3倍征收水资源税,违反了水资源税征收和纳税管理规定,导致水资源税款流失近20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最高检交办2021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所涉问题线索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将中煤鄂能化无证取水问题线索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审查。2021年12月2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对乌审旗水利局和乌审旗税务局立案。办案组依法调取了企业取水许可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查明了税务、水利部门共享纳税信息流程、企业缴纳税款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取用水视同超计划取用水,应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水资源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还对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按季度共享水资源相关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以及联合核查的责任义务。
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两部门对“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践行不到位。乌审旗水利局通过“纸面”传递“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单”,“口头”督促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未通过有效衔接机制共享水资源管理信息。乌审旗税务局对水利部门手工备注的信息审查不到位,未有效反馈征税管理信息,导致未对中煤鄂能化无证取水问题加3倍征收水资源税。
2022年1月21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依法向水利局、税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追缴企业加征部分水资源税,加强联动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两部门负责人召开磋商座谈会,促使两机关对制定水资源税征收协作配合机制细则达成共识。2022年3月12日,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已依法向涉案企业加3倍征收水资源税190342.50元。同时,两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征税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征税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建立依法依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整体联动的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了涉水、涉税基础信息共享程序,构建了全程留痕的衔接模式,确保水资源税依法有序征缴。
2022年5月16日,检察机关在“回头看”工作中,组织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召开整改再落实情况座谈会。行政机关联合开展了专项行动,依法加征其他涉事企业水资源税计10167581.83元,依法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办理2018-2021年度退税56092577.12元,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稀缺的自然资源,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2017年,内蒙古地区开始实行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协作征税机制,但两部门协调配合存在盲点,出现未足额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形。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企业无证取水期间水资源税漏征漏缴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行政机关跨部门联动建章立制,构建无缝衔接工作模式,确保水资源税依法有序征缴。通过三个月的专项活动跟进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举一反三,追缴其他企业水资源税,并依法为多缴企业办理退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既提升水资源税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整体性,营造“用水必依法办证、用水必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又优化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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