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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检院 | 检察护渔增殖放流 共绘水域新生画卷
时间:2025-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放流的这些鱼苗不仅能直接补充因非法捕捞锐减的鱼类资源,起到补充种群、加速种群恢复的良好成效,还能消耗水体富营养物质促进水质提升、水生生物链完整与稳定,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这样说道。6月19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包头市农牧局在黄河大桥王三救援队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


当前,黄河全域正处于休禁渔期,按照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严禁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然而,总有些人不管不顾禁令要求,私自在黄河流域非法捕鱼进行售卖。包头铁检院近日就受理了多起在黄河流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进一步抓好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包头铁检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针对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犯罪嫌疑人通过购置鱼苗、以增殖放流形式修复受损环境,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活动当天,在包头市农牧局的专业评估和科学指导的基础上,在包头铁检院检察人员、东河区公安分局的共同监督和现场群众的见证下,多名犯罪嫌疑人向黄河包头段分批投放了426.3千克鱼苗,为黄河流域水域生态注入了新生希望。

水域生态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此次放流活动,既是对自然的致敬,也是为子孙后代积累财富,更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中的责任担当。在此,郑重呼吁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等相关规定;自觉守护生态,抵制电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让我们以法为盾、以爱护航,共同守护万顷碧波,留住鱼翔浅底的美好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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