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第三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六条 第四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第九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第四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