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庆祝春节,在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了,但这样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还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或造成人身伤害。现实生活中就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正逢新春佳节,许某在胡某开办的酒店宴请亲朋好友。席间,许某兴致高涨,想到贺新年要放炮才叫热闹,于是从自己车里将提前购买的烟花爆竹拿出,并在酒店门口燃放。
当时正巧孙某经过酒店门口,被烟花炸伤左眼。随行同伴连忙将孙某送到县医院。经医生诊断:孙某左眼下睑轻度裂伤,水肿,角膜轻度混浊,虹膜根部离断,前房积血,眼底窥不清。
第二天,在医生的建议下,孙某转至省医院住院治疗。后来,又进行了左眼白内障壳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以及虹膜根部离断复位术,出院时左眼视力0.5。孙某共住院34天,合计医疗费5660.8元、差旅费298元。
经检验,孙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最终由许某承担主要责任;而胡某作为酒店店主,负有管理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下面,检宝带领大家一起了解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燃放爆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一般应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近年来,很多城市都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我们都要做好“禁燃禁放”的践行者、宣传员,倡导文明新风,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绿色、低碳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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