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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发布5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时间:2026-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时值8月15日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日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运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美丽中国法治根基提供系统完备法律遵循。


全区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定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典,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发布5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1.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煤炭公司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整改前
整改后

2006年至2020年,通辽某煤炭公司违法露天开采煤炭资源,造成林草地大面积受损,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持续退化。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相关责任人被判处两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企业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诉前保全,并对该公司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修复受损林草地近700亩,排土场整形及边坡治理3600余亩。该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诉前保全,为生态修复提供了资金保障,确保后续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顺利推进。



2.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某某等6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至2020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生产产生的超标废水交6人处理。于某某等人将1.16万吨废水倾倒于土默特右旗4处农田,造成7500余株树木死亡,70.37亩土地污染。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于某某等人提起公诉,于某某等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在追究于某某等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同时,一并对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明确该公司依法承担被污染土地修复责任;若逾期未修复,将承担土壤修复费用3332万元;支付树木死亡损失、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410余万元。该案通过依法追加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切实将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严密保护。



3.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邓某、许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年8月至10月,邓某、许某以旅游名义在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某村附近架设矩形捕鸟网,网内放置定时开关诱捕器、网外放置捕猎夹诱捕野生鸟类。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活体鸟类102只、鸟类死体27只,其中草原鹞、红隼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3只,野生鹌鹑、凤头百灵等“三有动物”116只。邓某还通过微信群售卖、邮寄活体野生鹌鹑1970只。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提起公诉,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7万余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推动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万元。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将案涉快递企业违法寄递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强化行业监管,从源头上切断野生动物交易的非法流通渠道。



4.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任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整改前
整改后

2024年6月,任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北省购买危险废物废料运输至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商都县多地焚烧,案发时已焚烧废物达400余吨,现场查封留存未处置危险废物226.54吨。经鉴定,违法焚烧污染土壤6000余平方米。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141.7万元,以最严格司法举措保护生态环境。



5.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放牧行政公益诉讼案


近年来,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周边禁牧区违规放牧问题多发,牲畜为啃食植被频繁穿梭道路引发交通事故48起。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在交通要道等地设置 “禁止放牧”标识,以发放宣传资料、入户走访讲解等多方式宣传禁牧政策,与牧户签订《草原禁牧承诺书》明确禁牧义务与违规后果,对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立案查处24起,消除相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现了草原生态禁牧管护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协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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