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检察机关,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直属机构。下辖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一、主要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领导呼和浩特、包头、集宁、通辽、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如有错误的,指令纠正错误决定。
(二)对于管辖范围内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三)对于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管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对于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八)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干部考察、考核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检察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协助自治区检察院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法制宣传工作。
(九)领导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办公现代化等工作,管理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一)管理和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协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由铁路检察运输分院承办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设10个内设机构。另设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办公室是检察机关的综合部门,综合协调检察政务和本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文件起草、编发检察信息;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负责秘书事务、文件收发、文件印制、处理机要文电、保密、密码通信工作;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联系协调工作;负责落实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联络工作;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法警支队)
协同主管部门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搞好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及后备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任免、调配、工资、奖励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评定、晋升、选升和司法警察警衔变动申报工作;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宣传工作;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工勤人员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三)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复议、复核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不服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工作;适时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承办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四)公诉处
负责管辖范围内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和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审查管辖范围内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承办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并对其直接办理的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五)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与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负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六)控告申诉民行检察处(举报中心、国家赔偿办公室)
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刑事赔偿要求、犯罪嫌疑人自首工作;综合反映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和初核;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开展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七)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的指导、管理、使用工作。负责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分配和行政事务、财务、装备、交通安全、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房产基建维修以及车辆管理等工作;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八)检察技术信息处
负责检察技术工作的协调、指导;制定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检察信息网络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应用管理;承担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案件的“会检”;组织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检察业务改革发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办理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检察官协会事务;收集、整理法律和检察业务资料;负责内部刊物的组稿、编辑和发行;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十)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案件的统一受理和分配工作;对法律文书、案件电子文档进行管理,实施办案流程监管;对职务犯罪等案件立案决定进行备案管理,对撤案、不捕、不诉、检察长批示的案件进行审查、督查;负责检察业务综合考评工作;对检察业务数据和案件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理进行备案监督;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另设纪检组(监察室)
协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党组搞好机关廉政建设和党风党纪教育;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机关党委
协同主管部门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成立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是:承担院机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院机关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院机关设施、设备的配备与管理;负责其他后勤保障工作。